- 欧盟协调标准包含了指令的基本要求;
- 欧盟协调标准和其他标准的适用是自愿的,产品可以选择适用欧盟协调标准,也可以适用别的的技术规范以满足指令规定的基本要求;

在原来各国各自为阵的产品测试和认证领域建立互认机制
- 简化各成员国之间、各行业之间质量领域系统结构(如:计量和校验系统、测试实验室、认证和检验组织、认可组织)的差异

CONFORMITY WITH EUROPEAN (DEMAND)(符合欧洲(要求)),构成欧洲指令核心的"主要要求",在欧共体1985年5月7日的(85/C136/01)号《技术协调与标准的新方法的决议》中对需要作为制定和实施指令目的"主要要求"有特定的含义,即只限于产品不危及人类、动物和货品的安全方面的 基本安全要求,而不是一般质量要求,协调指令只规定主要要求,一般指令要求是标准的任务。产品符合相关指令 有关主要要求,就能加附CE标志,而不按有关标准对一般质量的规定裁定能否使用CE标志。因此准确的含义是:CE 标志是安全合格标志而非质量合格标志。20世纪40年代,西欧国家感到,要在美苏两大国之间保证自己的安全,提高国际地位,加快经济发展,必须联合起来,因此力推欧洲一体化进程。欧洲一体化可分五个层次:建立自由贸易区、关税同盟、统市场、经济联盟和联盟。

适用国家.
奥地利 比利时塞浦路斯捷克 丹麦爱沙尼亚
芬兰 法国 德国 希腊 匈牙利 意大利 爱尔兰
拉脱维亚 立陶宛 卢森堡 马耳他 荷兰 波兰
葡萄牙 斯洛伐克 斯洛文尼亚 西班牙 瑞典 英国
保加利亚 罗马尼亚
克罗地亚 土耳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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