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提高认证有效性,维护国家、社会和公共利益,根据《*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强制性产品认证应当适用以下单一认证模式或者多项认证模式的组合,具体模式包括:
(一)设计;
(二)型式试验;
(三)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
(四)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
(五)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六)获证后的跟踪检查。

中国国家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认可监督管理会于2001年12月3日一起对外发布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对列入目录的19类132种产品实行“统一目录、统一标准与评定程序、统一标志和统一收费”的强制性认证管理。将原来的 “CCIB ”认证和“长城CCEE认证”统一为“中国强制认证”(英文名称为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其英文缩写为“CCC”,故又简称“3C”认证。

CCC是对原有进出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CCIB)、安全认证强制性监督制度(长城),入网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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