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在ISO14000标准领域的管理制度和政策
中国在ISO14000标准领域的管理制度和政策如何?
我国也在引入推行ISO14000标准,开展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试点工作的同时,逐步建立了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制度。经办公厅批准,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会(简称会)于1997年5月在京成立,会负责并统一管理ISO14000环境管理系列标准在我国的实施工作。会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担任,国家商检局、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地矿部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为单位。会办公室设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承担会的日常工作。
会下设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会(简称环认委)和中国认证人员国家注册会环境管理会(简称环注委)分别负责实施对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的认可和对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人员的注册工作。
中国为了规范ISO14000标准的认证秩序,避免重蹈ISO9000标准实施的混乱局面,制定了一系列有利于ISO14000标准健康发展的规范政策。
首先,ISO14000认证的推行不再有两套体系的存在,中国国内实行“一个体系,一套标准,一种证书”的管理原则,建立中国环境管理体系会(以下简称委),由28个部、委组成,单位是国家环保总局,副单位是国家技术监督局,日常工作由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承担。委下设两个分会: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会、中国认证人员注册会环境管理体系会。分别负责认证机构认可与审核员注册。
其次,对认证机构的认可严格把关。一个立的认证机构必须有10名(含)以上的国家注册审核员,机构内部必须建立一套质量保证体系来保证认证质量和约束审核员的行为。同时,咨询机构必须有5名(含)以上的国家注册审核员,机构内部也须建立一套质量保证体系,向国家环保总局备案取得备案证书后,方可开展工作。
*三,认证机构在中国国内开展认证,也必须取得环认委的认可;咨询机构也须向国家环保总局备案。目前,尚未**构在中国得到认可和备案。

另一方面,在建立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时如何有效、充分地识别、评价环境因素,在实施审核时如何审查组织在这方面的成效,是EMS工作中困难的任务之一,也是疑问多、难把握的地方。现就EMS实际工作中经常涉及到的几个疑难点的处理方法进行如下探讨:

许多公司在识别、评价环境因素时能够比较全面地考虑污染物排放,而在考虑源头避免或减少污染物产生方面相对薄弱。

组织应建立符合ISO14001标准要求的文件化环境管理体系,在申请认证之前应完成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并保证环境管理体系的有效、充分运行三个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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